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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公布勞基法40週年修法建議版本」記者會

 

[全球網報記者陳怡樺報導]

記者會一開始,主持人中華電信工會罷工小組研究員姚光祖表示,在勞基法實施40週年之際,由全國各地產總、各產職業類別的總工會與產職業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工傷協會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工會和工運團體共同組成的尊嚴勞動修法聯盟,將在今天記者會上,公布聯盟建議的修法條文草案,針對勞基法實施40週年以來的種種不足,提出提高加班費、還我七天假、增加退休金、保障工作權、弱勢要保障以及罰則要有效等六大修法方向。

我們預計在今天召開記者會公布條文草案後,接下來到立法院下個會期開議前,會持續跟律師、學者專家和各黨團的立法委員溝通,希望在九月開議時,能夠將尊嚴勞動修法聯盟的修法草案定版,送進立法院,爭取讓這次基層勞工期待的修法,能在下會期,有排進立法院委員會議程中,進行實質審查與討論的機會。

接下來,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長王逸翔表示,這次尊嚴勞動修法聯盟的一大修法重點,就是希望勞工的付出能有合理回報,因此,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之1和第39條,在加班費費率上,將40年來都不曾提高過的加班費率,從現行前兩小時一又三分之一提高到兩倍,後兩小時一又三分之二則提高到三倍,然後讓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的出勤費率,也都比照提高,並將補休時數,也改成依照加班費率計算,更在休息日恢復過去做一算四,做五算八的擬制工時規定。

我們認為,提高加班費率是為了讓勞工的付出和收入,能夠跟得上物價的高漲,同時,在現在缺工的情況下,勞工加班也是幫雇主降低要多聘人力的成本,因此應有相應報酬;而將各種加班的補償一致化,則是為了避免實務上因為不同假別和費率引發的爭議,讓加班和假日出勤更公平也更好算。

同時,為了讓勞工在幫公司賺取盈餘之後,能有合理分配,我們將勞基法第29條,改成事業單位有年度盈餘,就應該至少拿3%出來分給勞工,若事業單位有工會,則交由事業單位與工會從優協商,以保障勞工有合理分配。

接著,雲林縣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林志玩表示,過去,政府以軍公教休假一致、中小企業負擔以及轉型正義等理由,在實施一例一休時,一併將原本台灣勞工有的十九天國定假日,刪減七天,變成現在的十二天國定假日。但我們看到,其實像亞洲其他先進國家,比如說日本和南韓,他們年度總工時比台灣低,但全年的國定假日卻還是比台灣多,像日本就有16天,南韓則有15天。

我們認為,修改勞基法第37條,增加國定假日,不只是增加勞工休息以及與家人相處的機會,更可以透過連假的設計,來帶動台灣的旅遊商機、觀光產業,甚至促進藝文、運動等休閒產業的發展,同時也能有效降低年度總工時,實在是政府可以考慮多運用的政策工具。同時,在去年總統大選過程中,國民黨及民眾黨總統候選人,也有分別承諾當選後要恢復行政紀念日及教師節,現在兩黨在國會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席次,其實還是可以履行當時對勞工的政治承諾。

然後,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朱梅雪表示,針對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保障的部分,希望將現行舊制退休金最高45基數的上限刪除,並將勞工每一年的舊制年資,都給予兩個基數的退休金,以因應現在物價通膨的問題,保障勞工老年退休生活,避免台灣勞工在高齡化趨勢下照顧不足。

同時,針對因職務受工傷,被雇主強制退休的勞工,若是有舊制年資,則還有20%的加給,但如果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新制勞工,因公受傷被強制退休,卻沒有相對應的保障,所以我們希望針對因公受傷被強制退休的新制勞工,也能有至少加給6個月平均工資的保障。

隨後,泰洛斯工會的理事長張倫忠表示,半導體製造業是台灣相當重要的產業,自己身為美資跨國企業的員工,希望台灣法令能更保障勞工的工作權,因此,在這次修法中,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20條,在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能修法確保勞工以全數留用為原則,同時,原雇主應該提出經工會同意的契約終止條件,讓勞工能在維持原有年資及勞動條件下留任,以及優離方案之間有所選擇。

此外,在實務上,台灣勞工也常常遇到被雇主以職權或經濟優勢,要求簽屬離職同意書的狀況,考量台灣勞工在勞雇關係中的不平等地位,我們希望勞基法能參照消保法規定,增訂第19條之1的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審閱期條款,讓勞工在面對資方要求簽離職同意書時,能有更完整的思考、諮詢及反應時間。同時,我們也希望在勞基法第70條,明定工作規則在送地方政府核備前,都應先經工會的同意,以避免雇主藉違反工作規則為由增加能解雇勞工的規定。

接下來,工傷協會理事長李竣凱表示,除了剛剛提到的第55條,新制勞工在因公受傷被雇主強制退休時,能有至少6個月平均工資的加給保障外,工傷協會針對這次勞基法40週年的修法,還提出第59條,也就是將現行職災傷病期間只能領「原領工資」,改為「平均工資」,因為現在針對原領工資的定義,並不包含加班費和獎金等項目,但台灣很多勞工的薪資結構,卻又非常需要加班費才能達到維持家庭生活所需的收入,因此當工傷勞工只能領到原領工資時,常造成工傷勞工非常大的生活與家庭壓力。

同時,我們也希望在勞基法中明文規定,將上下班期間若發生交通事故的通勤職災,明文規定在勞基法中,以明確保障通勤職災勞工的相關權益。

然後,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的研究員陳容柔表示,TIWA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17條,針對定期契約工,如果雇主在契約到期前,就片面終止合約的話,那仍應該依照原契約年限給予資遣費,以保障定期契約工的權益和穩定性,同時,若雇主最後被主管機關判定違法解雇,那更應該給兩倍資遣費以上的賠償,以降低雇主違法解雇的動機和勞工工作的穩定。

同時,TIWA也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讓雇主每月提供勞工出勤紀錄,以利雙方定期確認工時及加班費計算方式,避免後續爭議。同時,也希望能刪除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降低雇主濫用責任制侵害勞工權益的機會。

最後,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何政家表示,針對現在勞基法的很多問題,其實是出在雇主不願落實勞基法,甚至根本不怕違法,因此這次勞基法40週年的修法重點,有一部分應該放在要如何修法,才能讓雇主願意遵守勞基法。

因此,我們尊嚴勞動修法聯盟特別希望能增訂勞基法第82條之1,明定雇主違反勞基法,積欠勞工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等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的話,則可移送法院限制雇主出境,相信這個修法,也有助於提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今為止只有18%的償還率。

同時,我們也希望能讓過勞入刑責,增訂雇主違反勞基法,讓勞工工作負荷過重導致職災,應處理刑責,即便要易刑,也應該只能改服社會勞動,不要讓雇主甚麼都以為可以拿錢解決。最後,現行實務上,有些雇主甚至已經根本把違反勞基法的罰則當成本了,為了避免這種屢罰不改,屢次違法的狀況,我們希望能參照酒駕或交通事故的規定,若事業單位一年內違反勞基法2次或以上,則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本人,就得接受8小時以上的勞動法治教育,以提高對雇主違法的嚇阻力,使勞基法能在台灣確實落實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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