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網報記者陳怡樺報導】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上路,加強行人通行權益及道路安全保障
為進一步改善行人交通環境,經立法院於2024年初三讀通過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已於10月正式生效,並且為配合該條例的實施,交通部也同步預告修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以完善行人安全規範。
行人友善區與優先區設置,限速規範
依據新條例,政府將增設「行人友善區」和「行人優先區」等區域。此類區域須符合公告設置條件,以保障行人無障礙步行動線的連續性,並將嚴格管制車輛通行行為。行人友善區的行車限速上限為30公里,行人優先區則進一步限制至20公里,以提供行人安全的通行空間。
權責劃分:中央與地方分工分責
條例對於中央與地方的職責劃分做出清晰界定。中央負責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並督導地方政府進行改善措施、研擬相關指標、推動安全宣導與訓練。此外,中央將推動人行道路網的串聯建設,確保行人通行的安全性、便利性及連續性,進一步提升道路環境品質。修法亦從工程、教育、監理和執法四個層面規範,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逐年編列預算,進行行人安全設施的改善,並透過年度評鑑和公開考評成效,以協助及監督地方完善行人設施,力求達到保障行人安全的政策目標。此外,中央要求每四年進行至少一次檢討,以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普及率。
此外,本次修法特別規定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及大眾運輸場站周邊等行人密集區域,應公告為行人友善區,串聯步行動線。並要求召開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依此擬定優先改善方案,措施包括增設人行道、設置限速標誌與無障礙設施,以及降速設施等,確保行人獲得完善保護。
地方政府責任與監管措施
條例要求地方政府須定期調查步行環境安全,制定並分期實施人行道改善計畫,並每四年檢討修正。若考評績效不佳,中央將減少相關補助款額度。對於現有道路上影響行人通行的公共設施,例如電信箱、郵筒或消防栓等,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須協調遷移或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予以裁罰。
在人行道上若存在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地方主管機關須要求限期改善,並依條例針對逾期未改者,處以罰鍰,最高可處15萬元,且按次處罰。若騎樓或人行道與鄰接地面不平,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需指定路段統一整修,若逾期未改善,將處以5000至2萬5000元罰鍰,並可按次累加處罰。
目標2050年達到行人零死亡,邁向人本交通願景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的制定,顯示中央與地方政府致力於保障行人安全,推動以「人為本」的交通環境。將以嚴肅、負責的態度處理行人安全問題,加速建設人行通行路網,營造安全、友善、連續的步行空間,逐步實現2030年行人死亡減半、2050年行人零死亡的終極願景。